历史背景
先前保罗与西拉被罗马官员拷打,后来经他们表明自己是罗马公民身分后,坚持要地方官长对他们礼待才肯离去(徒16:39)。保罗此举非为自己吐口冤气,而是为了教会日后需有地方法律之保障而行。如此一来,腓立比官方知道腓立比教会是罗马公民所支持的,而非一些煽动政府的活动,如此教会的前途便较为安全了。从“我们部份”(we-secdon)在腓立比中止(徒16章)可作合理的测度,可能路加留在该处牧养新建立之教会,他本身乃外邦人,故为最适合此工作的。
约五年后,保罗在第三次旅行布道时重回腓立比,但逗留时间不长。时间虽短,但他与教会的关系却深远,他们在经济上常与保罗同工(参4:15~16)。又五年后,在罗马监牢里,保罗经常收到腓立比教会的接济(4:18),他们又打发以巴弗提前来罗马伺候保罗(2:25),可见这教会与保罗确有一份相当深厚的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