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性的主題

(一)死亡

死亡,稱「人生必經之路」(約書亞記十三:14;列王記上二:2)、「恐嚇之王」(約伯記十八:14),非神的本意,而是神對罪的一種刑罰,沒有罪之前是沒有死亡的,但死亡可分為三類:

  1. 屬靈的死:死即「隔絕」,由罪引人世界,先是天使犯罪,再是人犯罪(羅馬書五:12;以弗所書二:1、5)。
  2. 肉體的死:由看不見之死至看得見的死證明出來,由亞當至全造物界(羅馬書八:20~21)。人在(in)亞當裡要死亡,動物界因(because of)亞當亦要死亡。
  3. 永遠的死:又稱「第二次死」(啟示錄廿:6、14);俗語說:「一次生,二次死;二次生,一次死」。

(二)中間階段

是關乎「人死後,復活前,靈魂去哪裡」的地方。人是靈魂體組合的,人死後,魂與體皆下葬,而靈則去特別的地方,視乎這人是信徒或不是。

  1. 人死後,其「靈」(俗稱「靈魂」)往陰閭去(參馬太福音十六:18;使徒行傳二:27、31;啟示錄一:18,六:8,廿:13)。
  2. 「陰間」此字舊約稱sheol,意「查詢」(如創世記卅七:35;詩篇六:5,十六:10;約伯記廿一:13,廿六:6;以賽亞書十四:15);新約稱hades,意「看不見」或「迎接」(如馬太福音十一:23,十六:18;路加福音十:15,十六:23)。
  3. 陰間分兩部分(參路加福音十六:23~31的比喻),不信者之靈所去那部分仍稱「陰間」(希伯來文sheol,約伯記廿四:19;希臘文hades,路加福音十六:23);信者之靈所去的稱「樂園」(路加福音廿三:43),或稱「亞伯拉罕的懷裡」(路加福音十六:22)。
  4. 耶穌復活後,曾將陰間之「信徒的靈」那部分帶往天家去(參以弗所書四:7~10;彼得前書三:19~20),自此,信徒死後,身體入土,但其靈便即時往主那裡去,稱為「離開身體,與主同在」(腓立比書一:23;哥林多後書五:8)。
  5. 煉獄是聖經沒有的,但在次經(瑪喀比後書十二:43~45)卻有出現,是天主教的教義,由天主教神學家亞奎那斯(T. Aquinas)首創(先後在1439 A. D. Florence及1545 A. D. Trent的教會大會裡定為基要信仰)。

(三)復活——死與復活是每個人必經之路,信與不信也要參與

  1. 復活是真實的
    有聖經明說:

    舊約——主要經文:約伯記十九章25、26節;詩篇十六篇1O至11節,四十九篇14至15節,七十三篇24節;以賽亞書二十五章7至8節,二十六章19節;以西結書三十七章12至14節;但以理書十二章:2、13節;何西阿書六章1至3節,十三章14節。

    新約——主要經文:馬可福音十二章25至26節;路加福音十四章14節,二十章36節;約翰福音五章28至29節,六章39、44、54節,十一章25至26節;使徒行傳二十四章15節;羅馬書八章11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13、15至16節、20至22節;腓立比書三章11節;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14至16節;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12節。

  2. 復活的身體
    本來身體朽壞後改變成另一種身體(如麥種變成麥穗,哥林多前書十五:37),是不死的(哥林多前書十五:42),可適合在永恆存在。信徒的與基督榮耀之體相似(腓立比書三:21;約翰壹書二:2),不信的則在永死裡「存在」下去。

  3. 復活的次序

(四)審判

審判是神對世人(信與不信)公義的彰顯。創世記十八章25節記:「神是審判全地的主。」地上有審判,世界才有公平、秩序,人民才能安居樂業。

有些審判即時實施(如十災,十八萬亞述大軍—夜間盡殲,有些在將來「末日審判」(約翰福音十二:48)、將來審判(使徒行傳廿四:25)、永遠審判(希伯來書六:2)時才執行。

  1. 審判的次序
  2. 審判的程序:賞賜有大小之分,審判亦然(馬太福音十一:20~24;路加福音十二:47~48;啟示錄廿:12)。

  3. 審判的歸宿:信者(無論在末日大災難前信主或在災難後才信)所受的審判是與獎賞有關,但不信者則在末日總復活時被扔入「地獄」(gehenna,意「焚燒地」,馬太福音五:22、29~30,十:28,十八:9,廿三:15、33;馬可福音九:43、45、47;路加福音十二:5;雅各書三:6)或火湖裡受永遠審判的痛苦(啟示錄廿:15;馬太福音廿五: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