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罪的問題

雖然在教會史裡不少人反對原罪論(如古代的伯拉糾、近代的自由派與新正統派,如Fosdick,Ritschl,Niebuhr,Brunner,Bultmann及不少異端如一神論、新紀元運動),但原罪確是聖經—慣的教導。

  1. 罪由亞當而起,凡亞當後裔經遺傳下來便有罪性(詩篇五一:5,五八:3;約伯記十四:4,十五:14;以賽亞書四八:8;以弗所書二:3)。
  2. 罪帶刑罰,死亡是刑罰,也是證據,證明罪性的存在(羅馬書五:12)。
  3. 罪也是連累性的,因一人之罪可連累子孫,也可連累他人。如以掃出賣長子名分,子孫也無分於以撒的祝福裡;又如亞干之罪連累國家及家人(約書亞記七章);掃羅之罪使其後代也不能坐上皇位,即所謂「雖未參與,卻要承擔」;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投降,不從軍的老百姓,甚至反戰的人,也要承擔戰敗國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