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罪的分類
- 罪性與罪行:罪性關乎原罪(又稱「本罪」),由此而生罪行(律法五祭中的贖罪祭及贖愆祭,是為贖去因罪性及罪行而有之刑罰)(利未記四~五章)。
- 無知與故意:「無知」指不明白而犯的罪(路加福音廿三:24;提摩太前書一:13),「故意」是明知不該行卻行出來。(利未記五:17;詩篇十九:13)。
- 軟弱與習慣:軟弱是指一時之疏忽(如彼得三次不認主),習慣是指經常性犯上(如猶大監守自盜,常偷取使徒錢囊的錢)(馬太福音廿六:69~75;約翰福音十二:6;約翰壹書三:9)。
- 反判與硬心:反判是刻意地敵擋神(以弗所書二:4~5),硬心是指剛硬到底、不肯悔改地頂撞神(如法老)(出埃及記七:13、22;以西結書二:4~5)。
- 致死與不致死:是指與肉體生命有關的罪,有些罪(如吸毒、愛滋病)必導致身體死亡(約翰壹書五:16;撒母耳記下十二:13),有些不會,但定有將來的審判。
- 明顯與隱藏:明顯是指光明正大,無法無天的罪行(羅馬書三:15、18;民數記廿五:1~9),隱藏是指不為人知的罪行(詩篇十九:12~13),世界上有何罪可逃離神的眼目。
- 可赦免與不可赦免:可赦免的罪眾多,惟有一項罪今生來世也不得赦免,那是褻瀆聖靈的罪(馬太福音十二:31~32),這是一項特別的罪,亦稱為「永遠的罪」(馬可福音三:29),是決絕性、絕對性、最後性否認耶穌以神靈之力行神跡奇事。亦即絕對否認耶穌的神性,故不可赦免(今日甚多異端犯了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