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的結構

(一)創造的性質

  1. 人是無中生有的創造(創世記一:27的「造」字與一:1的「創造」相同)。
  2. 按神的形象與樣式造成(創世記一:26~27)。

    形象:強調內在屬靈、道德、智慧、情感的相似(本質潛能)。
    樣式:強調外在各種活動的相似(行為代表權)。

  3. 新約經文中的以弗所書四章24節及歌羅西書三章10節,強調新造的人逐漸恢復原造時的「仁義」、「聖潔」和「對神的認識」等的本質,反映出人本有這些「性格特質」。

(二)結構成分

主要有二見解:

  1. 二元論:人由物質及非物質兩部分組成,即靈魂與體。此說使人與動物在本質上極為相似,只是程度及賦能上有所差異)。
  2. 三元論:人由靈、魂、體三部分組成(帖撒羅尼迦前書五:23;希伯來書四:12)。此說使人與動物截然劃分出來;動物有魂及體,卻沒有靈;而人在三方面皆天賦稟然。

(三)靈魂何處來

人是由靈、魂、體構成;體是生命;魂是情感、智慧;靈是與神交往的本能、道德的抉擇能力。體是指對「物」方面的直覺、環境方面的認知;魂是對「人」的直覺,有關思想、感情、意志方面的認知;靈是對「神」的直覺,明白神、順服神、敬拜神、享受神。

三個不同解說:

  1. 先存論:神創造人前已造定無數靈魂,祂先賦於亞當夏娃各一,其他留著,待每人誕生時賦他一個(此乃早期教父之見)。
  2. 創造論:神在生命結合時(有說誕生時),特創靈魂給他(此乃天主教及改革家之見)。
  3. 天性論:靈魂是人之生命的一部分。(又稱「遺傳論」或「傳殖論」,Traducian Theory,由traduce,意「下來」演變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