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督的無罪性
耶穌是全人(human),也是完全人(perfect),毫無道德上的缺陷,可從四方面看出:
- 從祂的教訓(馬太福音六:9)與吩咐(路加福音 34八:46),可見祂無罪,祂教人認罪,禱告時故意說:「你們……」,非「我們」,是特意將自己分開。
- 反對者找不到祂有罪,包括猶大(馬太福音廿七:4)、彼拉多(馬太福音廿七:24;路加福音廿三:4、14、22;約翰福音十八:38,十九:4、6)、希律(路加福音廿三:15)、彼拉多之妻(馬太福音廿七:19)、強盜(路加福音廿三:41)、百夫長(馬太福音廿七:54)。
- 跟從祂的人也看祂是無罪,如彼得(約翰福音六:69;彼得前書一:19,二:22 )、約翰(約翰壹書二:5)、保羅(哥林多後書五:21)、希伯來書的作者(希伯來書四:15,七:26~27,九:14)。再者,門徒與祂相處多年,祂的一舉一動,門徒異常清楚,祂們(及耶穌的家人)也沒有指出耶穌有罪行。
- 祂自稱無罪,邀請人指證祂有罪(約翰福音八:29,十五:10,十七:4)。
- 祂有赦罪之權(馬可福音二:16),猶太人認為只有無罪之神才有赦罪之特權。
- 至於「耶穌是否可以犯罪」這個神學大難題,早期爭議甚久,至今不斷,意見不一,歸納有二:
- (1)不可犯罪論(non posse peccare )意「不能犯罪」,因為耶穌是神,故祂不可能犯罪。但此說使整個試探全無意義,或魔鬼完全無知。
- (2)可犯罪論(posse non peccare)意「能不犯罪」。因為耶穌是人,故祂可犯罪,因為可犯罪是人天性的成分,沒有它,人則非人,只是耶穌沒有犯罪,那就顯明祂確是彌賽亞。耶穌的試探是真實的,是祂的人性在世上受到極嚴重的考驗,但祂終於得勝(希伯來書四:15)。
- *基督是「神而人」,「人而神」(J. S. Whale語);肉體是人,內容是神(W. Temple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