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督的無罪性

耶穌是全人(human),也是完全人(perfect),毫無道德上的缺陷,可從四方面看出:

  1. 從祂的教訓(馬太福音六:9)與吩咐(路加福音 34八:46),可見祂無罪,祂教人認罪,禱告時故意說:「你們……」,非「我們」,是特意將自己分開。
  2. 反對者找不到祂有罪,包括猶大(馬太福音廿七:4)、彼拉多(馬太福音廿七:24;路加福音廿三:4、14、22;約翰福音十八:38,十九:4、6)、希律(路加福音廿三:15)、彼拉多之妻(馬太福音廿七:19)、強盜(路加福音廿三:41)、百夫長(馬太福音廿七:54)。
  3. 跟從祂的人也看祂是無罪,如彼得(約翰福音六:69;彼得前書一:19,二:22 )、約翰(約翰壹書二:5)、保羅(哥林多後書五:21)、希伯來書的作者(希伯來書四:15,七:26~27,九:14)。再者,門徒與祂相處多年,祂的一舉一動,門徒異常清楚,祂們(及耶穌的家人)也沒有指出耶穌有罪行。
  4. 祂自稱無罪,邀請人指證祂有罪(約翰福音八:29,十五:10,十七:4)。
  5. 祂有赦罪之權(馬可福音二:16),猶太人認為只有無罪之神才有赦罪之特權。
  6. 至於「耶穌是否可以犯罪」這個神學大難題,早期爭議甚久,至今不斷,意見不一,歸納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