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的存在

多年前約伯呼叫:「惟願我能知道在哪裡可以尋見神。」(約伯記廿三:3)這是理性上意欲知道神在哪裡的呼求,信徒需要明白如何靠著理性的根據指出神的存在。基督徒的信仰是合理的,因為「信仰追求理解,信仰成就理解」(R. Hazalton語)。

要證明一件事的真實,科學法是正確的方法,只是此法強調重演性(一件事常重演才被接受為真理),但這不是證明一件事之真確性的惟一方法。正如一個人犯罪,法官便運用人證、物證及邏輯推理來入他於罪,因此在神學上證明神存在的邏輯演繹有六大主流:

  1. 宇宙論:又名「因果論」,認為宇宙本身的存在必有其存在的前因,這前因就是神;就如有房子的存在就必有建造者的存在(此論多是自然神論者的立場)。
  2. 目的論:又名「設計論」,意說宇宙的存在非漫無目的無設計而忽然存在;此論強調宇宙律之錯綜複雜,卻精密和諧,自行運作,毫無瑕疵,故必有一位超人設計者存在;所謂生命非出於偶然,是為此理(此論得甚多諾貝爾獎科學家讚許)。
  3. 本體論:在人天性中本有敬拜神的天賦‧此種宗教感是動物沒有的,是神所賜予的,如俗語說:「舉頭三尺有神明。」不論野蠻或文明地方皆有此感(此論由笛卡兒、安瑟倫等倡導)。
  4. 道德論:又稱「是非心論」,謂人之天性有良知,使人向善避惡,也要求天理彰顯,此心理在萬物中,惟人才有,顯然人與動物不同,因此這「良心執法能力」是「外力」的賦予,這「外力」就是神(此論蒙康德提倡,魯益師等廣介)。
  5. 理性倫:在人天賦中有理解力,思考力可推敲出神的存在:從宇宙設計的千姿百態、井然有序、良知道德本質的來由、主觀帶來客觀的真理,足證在萬物之上有一支配萬物的能力存在(此論甚得巴特推崇)。
  6. 啟示論:因宇宙論、目的論、本體論、道德論、理性論皆有其缺點,如只能指出有一個「他力」存在,卻不知道這「他力」是誰,故此,這個「他力」必先主動向人啟示,人才能明瞭是誰,因此啟示論強調,神將其存在先向人啟示出來,再由人透過其天賦接受及領悟神的真實;沒有啟示,就沒有人能認識神。此論彌補了上文各論的不足(此論多是福音派學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