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罪的问题

虽然在教会史里不少人反对原罪论(如古代的伯拉纠、近代的自由派与新正统派,如Fosdick,Ritschl,Niebuhr,Brunner,Bultmann及不少异端如一神论、新纪元运动),但原罪确是圣经—惯的教导。

  1. 罪由亚当而起,凡亚当后裔经遗传下来便有罪性(诗篇五一:5,五八:3;约伯记十四:4,十五:14;以赛亚书四八:8;以弗所书二:3)。
  2. 罪带刑罚,死亡是刑罚,也是证据,证明罪性的存在(罗马书五:12)。
  3. 罪也是连累性的,因一人之罪可连累子孙,也可连累他人。如以扫出卖长子名分,子孙也无分于以撒的祝福里;又如亚干之罪连累国家及家人(约书亚记七章);扫罗之罪使其后代也不能坐上皇位,即所谓“虽未参与,却要承担”;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投降,不从军的老百姓,甚至反战的人,也要承担战败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