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督的无罪性
耶稣是全人(human),也是完全人(perfect),毫无道德上的缺陷,可从四方面看出:
- 从祂的教训(马太福音六:9)与吩咐(路加福音 34八:46),可见祂无罪,祂教人认罪,祷告时故意说:“你们……”,非“我们”,是特意将自己分开。
- 反对者找不到祂有罪,包括犹大(马太福音廿七:4)、彼拉多(马太福音廿七:24;路加福音廿三:4、14、22;约翰福音十八:38,十九:4、6)、希律(路加福音廿三:15)、彼拉多之妻(马太福音廿七:19)、强盗(路加福音廿三:41)、百夫长(马太福音廿七:54)。
- 跟从祂的人也看祂是无罪,如彼得(约翰福音六:69;彼得前书一:19,二:22 )、约翰(约翰壹书二:5)、保罗(哥林多后书五:21)、希伯来书的作者(希伯来书四:15,七:26~27,九:14)。再者,门徒与祂相处多年,祂的一举一动,门徒异常清楚,祂们(及耶稣的家人)也没有指出耶稣有罪行。
- 祂自称无罪,邀请人指证祂有罪(约翰福音八:29,十五:10,十七:4)。
- 祂有赦罪之权(马可福音二:16),犹太人认为只有无罪之神才有赦罪之特权。
- 至于“耶稣是否可以犯罪”这个神学大难题,早期争议甚久,至今不断,意见不一,归纳有二:
- (1)不可犯罪论(non posse peccare )意“不能犯罪”,因为耶稣是神,故祂不可能犯罪。但此说使整个试探全无意义,或魔鬼完全无知。
- (2)可犯罪论(posse non peccare)意“能不犯罪”。因为耶稣是人,故祂可犯罪,因为可犯罪是人天性的成分,没有它,人则非人,只是耶稣没有犯罪,那就显明祂确是弥赛亚。耶稣的试探是真实的,是祂的人性在世上受到极严重的考验,但祂终于得胜(希伯来书四:15)。
- *基督是“神而人”,“人而神”(J. S. Whale语);肉体是人,内容是神(W. Temple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