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神學分析的第二個問題:所討論的這段經文,在神整個的啟示裡,占的是什麼地位?如何關聯到整體?

認清所要討論的該段經文,在啟示的階段中對人啟示之地位為何。注意「啟示漸進」性,注意經文在啟示歷史上出現的階段,將該段經文在該階段之特徵加以詮釋及應用。不可斷章取義,抽離了處境中的解釋,也不可勉強應用,因為聖經有歷史性(時代性),有漸進性。 例如,許多舊約的規定如割禮、獻祭等,現今的信徒不必遵行。事例:

A. 出21:17咒罵父母的必要治死。

B.利20:27 交鬼、行巫術要治死。

﹝連續﹞美國清教徒在16 和17世紀將女巫燒死。

﹝不連續﹞指該經文是摩西時代命令選民以色列人的。

﹝綜合解釋﹞此啟示指出神憎惡人與罪惡相交之事。此行為是與神為敵。今日教會之作法是與這些人斷絕來往(林前5:11~13 之原則)。至於那些交鬼行巫術之人是撒但之子,至終(啟示錄)會在硫磺火湖受永死之苦(神對他們的懲罰)。

C. 瑪3:8~10「當納十分之一」

﹝連續﹞這是給以色列人的,也是給今日信徒的,必須直接應用。含義:信徒必須奉獻收入的十分之一,就會得福,否則就要擔負「奪取神」供物之罪。但問題是「倉庫」何指?「我家」何指?應指凡屬神的機構、地方教會、神學院或傳道人的需要。

﹝不連續﹞指該經文是給舊約以色列人的,神藉著摩西頒律法制度,須按此生活。因選民納十分一(及其它供物)之目的有二:

  1. 向神表達感恩(參五經)、信靠、忠誠;
  2. 將物供給神的僕人(祭司利未人)生活所需,使能行使神的聖工。並幫助貧窮人。

新約後來的啟示肯定此原則,但沒有強調(硬性)規定必須奉獻十分之一。而賜福的原則在林後9:6~10已肯定了,但奉獻多少則強調「甘心情願」。

﹝結論﹞瑪3:8~10 可作為基本範例,引導我們學習感恩(從十分一作起)但不是一命令。新約更強調全人屬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