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言
在深入研究一段經文前,需先確定其文體。正如中國文學中有詩詞、散文、小說等文體的分別,聖經中亦有不同的文體,如:敘事文體、說明文體、詩歌文體、比喻、象徵、啟示文學等。不同的文體具有不同的風格與特色,明白體裁的特徵,有助於正確解釋經文之意義。
聖經內多彩多姿的文學體裁,主要分兩大類:敘事體(prose 或稱散文體)與詩意體(poetry)。這兩種體裁在聖經內的分佈如下圖:
舊約 | 新約 | |
---|---|---|
敘事體 | 40% | 90% |
詩意體 | 60% | 10% |
敘事體文學(亦稱narrative)可直接用字義法;但詩意文體充滿喻意文字(figures of speech),需弄清楚喻意文字背後所表達的屬靈教訓,才能完整地建立一項真理。
聖經作者像其它東方民族的作者一樣,寫文章時喜歡用各種技巧,如比喻(包括明喻、隱喻)或象徵;特別是詩歌體的經文有很多這樣的用法。若堅持按字面的意思來解釋比喻或象徵的文句,便會扭曲了作者的原意。
修辭是一種多彩多姿、表現原來真理的手法。修辭用語並非與字義解釋對立;它是字義解釋的一部分。或許不應是「修辭解釋」相對「字義解釋」,而應該是「修辭字義解釋」相對「普通字義解釋」。
「普通字義」: 正常、簡單、普通的用法,明白易懂地表達原本的事實。
「修辭字義」:形象化、與眾不同的用法,用修辭手法表達原本的事實。
「字義」(歷史、文法)解釋要採取正確的解經原則,去解釋經文中修辭或象徵性用語的意義。
任何修辭手法都得倚賴語言的普通字義解釋。當彼得寫道:「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彼前5:8),這個比喻能夠成立是基於我們對真正獅子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