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是扶助,不是打擊

梁展光

人是罪人,會做錯事,所以教會必有人事問題;但教會也是基督的新婦,要聖潔無瑕。懲治是為幫助人離開罪,假如教會不助人離開罪,歸回神懷抱,那是我們失職。我相信神關心教會怎樣幫助人離開罪惡,因為這是神的心意。

人犯罪影響社會,社會的意識形態又影響人,兩者互相影響。教會幫助人成聖要靠聖靈工作。至於我們,先要接納罪人,並讓他們覺得被接納,才可以談到幫助他們。

懲治是出於愛

懲治是愛的表現。教會不應該常懲治人。試想,如果父母常責罰孩子,這是最好的教育法嗎?不過,如果必須,懲治也是神表達愛的一種方法。

教會屬於神,教會的事怎麼處理,應該由神決定。我是神的僕人,要按著神所吩咐的去做。這是我執行教會懲治時的立腳點。

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神就愛我們,拯救我們。神接納我們不是因為我們認罪得多麼徹底,而是我們在罪中,祂就先愛了我們。信徒是蒙恩罪人,罪人會犯罪,成聖是過程,我們還沒到達完全聖潔的地步。聖靈藉教會幫助信徒成為聖潔,教會和傳道人應發揮這個作用。

懲治是為了挽回

我們不是審判者;神才是審判者。教會執行懲治,是為把人挽回。要緊的不是用甚麼,而是心態正確,要犯事者知道神愛他,牧者和教會都愛他。懲治的目的不是要他受足夠的懲罰,而是幫助他回轉歸向神。我們不是要打擊那個人,而是要幫助他。在整個過程中,我會讓對方明白,我不是審判他,而是支持他,伴他走回正路。有時人需要有人伴他同行。

也許他不信,質疑:「你幫助我?你只是為了自己的職責和教會的名聲。」很多人誤解教會的懲治是為了保持教會有良好的風氣和聲譽,不容忍人攪事,要殺一警百。老實說,我從來沒有這種心態。這種心態不是為犯罪的人著想。我相信教會有沒有好名聲,神知道,我不用刻意維護教會的聲譽,我只謹記耶穌的話:「你愛我嗎?你餵養我的羊。」教會的懲治是幫助信徒成聖的一環,我們不能忽視這環,否則變成消極。這環其實是積極的,神有時就用管教,甚至刑罰等方法,因為神愛世人。

預防勝於懲治

我認為預防犯罪,勝於事後懲治。預防就是,傳福音時要清楚講明真理,不能只對人說:「信耶穌得救,你的名字現在已經在天上的生命冊上了。」其他真理一概不講。教會應該講清楚信耶穌是甚麼意思,例如:要承認耶穌是救主和生命的主,要服從祂,遵守祂的道等。唯有講清楚真理,才較能預防信徒活在罪中。要是他們不了解真理,自以為相信,仍生活在罪中,教會自然混亂。所以第一關要把守好。

牧者要教導信徒在真理上紮根。信徒有沒有良好的品德言行、與人相處是否和睦等,都與牧者的教導有關。聖經有不少經文講到神的標準,我們要知道神的標準,知道怎樣一步步達到神的標準,不能只將聖經崇高的標準壓低。聖經上記載,有人將一個行淫的婦人帶到耶穌面前,主耶穌沒有定她的罪,但叮囑她以後不要再犯罪。

懲治不是幫助人成聖的唯一方法,恰恰相反,教會應該不常用這個方法。常用的方法應很多,例如教導信徒讀聖經,在真理上紮根,這是重要的預防方法,可減少需要被懲治的行為。教會要好好栽培信徒,讓他們明白聖經真理,最好能有成熟的基督徒伴他們成長,指導他們怎樣在生活上實踐真理。當信徒靈命成熟,能在生活上應用真理,教會就不須施行懲治了。

說到這方面,我也深感遺憾。我有多少時間與會友交談呢?有多少人願意與我坦誠交通呢?教會裡有多少靈命成熟的基督徒願意奉獻時間和心力扶持其他的人呢?可悲的是有些教會只講恩典,對敗壞的事視若無睹。這樣的教會,當然不必講懲治。

另一個極端是,太著重講好行為。這當然對,敦促人實行真理。但是有時會失去平衡,叫會友不敢坦白自己的掙扎。我覺得教會最好能讓會友坦白傾訴自己的處境,及早得到支援,這樣可以減少懲治的需要。否則醞釀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事情曝光,引起會友意見分歧,教會內部紛亂,甚至有人因此要離開教會,就很糟糕。

追求更認識神

如果信徒真信神是他的創造者,供應他一切所需,對他的人生有計劃,對世界也有計劃,他的人生就變得有意義,他會尋求明白神在他身上的計劃。所以牧者要明白告訴人,我們每一天都需要耶穌拯救。人生是一個救贖的過程,我們是蒙恩罪人,神會給我們恩典和力量,幫助我們對抗罪惡。

「耶穌」的意思就是:「祂要將祂的百姓從罪中拯救出來」。所以信耶穌,是讓祂拯救我從罪中出來。明白這個真理,對於罪,對於救恩,以及我們與神的關係,就清楚和豐富得多。

神是管教者,是審判者,對於這個真理,我們是否接受呢?如接受,對教會懲治的看法就不同了。若承認神是審判者,信徒就會遵行神的道,盡所能不犯罪,免得被神審判。

如果我們說:「神是愛。如果祂審判懲罰,祂就不是愛。」那麼,我們對神的認識就不全面。不全面的認識會讓我們覺得管教和糾正是沒有愛心。神是愛,所以祂管教;祂是創造者,是我們的救主,亦是審判者。就像父母愛子女,有時候逼不得已要糾正子女,甚至責罰,都因為愛。

懲治吃力而不討好

宣道會總會就教會懲治之事,早已依照聖經擬定了一些大原則,各地教會基本上都是遵照總會的大原則執行,有時會因應特殊情況而有不同處理方法。不過我看重的不是方法,而是觀念。

首先,教會需要執行懲治是一件不幸的事。如果沒有罪,就不必懲治了。其次,這件事發生也經過神准許,我們不必過分自責。其三,我們如只做預防工作,不斥責,不懲治,就是逃避神給教會的責任。坦白說,我很不喜歡做斥責和懲治的工作,因為很費心力,而且影響會眾心情,弟兄姊妹會有不同看法。但如果需要而我不斥責,那是我的錯。我們事奉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做出發點,要跟從神的旨意做。

為甚麼我不願意斥責和懲治?我會反省,發覺我喜歡隊工,喜歡與人和睦相處,正面鼓勵會眾;斥責卻剛相反,我不想與人衝突,不想處理不愉快的事,不希望弟兄姊妹對我產生誤會……。因為無論一個人犯甚麼錯,總會有人同情他。人人的看法不同。我要證明我這樣做是對,可另有人要證明我這樣做是錯。在執行懲治時,我倒像站在台上的犯人,被人評頭論足,我哪裡做對做錯,整個過程我都不喜歡。

但我想,我是牧者,主耶穌將祂的羊交託我牧養。祂問彼得:「你愛我嗎?」不是問:「你喜歡牧養我的羊嗎?」祂吩咐彼得:「你餵養我的羊。」「餵養」包括甚麼?要餵養哪些人?耶穌沒有仔細分析,只問:「你愛我嗎?」愛主,牧養主的羊,就要連督責、懲治也擔起。不是我喜不喜歡,我不能只是局部順服,做我喜歡做的事。如果我想,最好教會沒有這些事情發生,否則很頭痛。那我信不信神與我同在?愛不愛那隻迷途的羊?如果答案是「不」,那是我的問題。

一般正常父母都不想責打兒女。責打兒女而內心興奮的,那是變態。對我來說,幫助會友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是神給我的責任,我不能對會友犯罪視而不見,否則我對不起神,對不起那位犯罪的會友。

懲治時當注意的事

在懲治過程中,我會先告訴當事人,這樣做不對。對方聽後,可能隨即為自己辯護,甚或反擊,也可能很生氣。我的責任是希望他面對自己,接受規勸。表面看來,這是一件很簡單的事,依照聖經和教會所定的步驟去做就是了,但是要把犯罪的人挽回過來,卻絕不簡單。不同心態會產生不同效果。

到了受教會懲治,事情就會相當公開,犯罪者要面對教會領袖和其他會友。很多時候,即使他願意認罪悔改再站起來,也會另找新環境從頭開始,這是很自然的事。我們要繼續與他聯絡,關心他,甚至與他成為好朋友,不斷鼓勵他要與神建立好的關係,了解他靈命的狀況和發展。

感謝神,在過去的日子我們教會沒有太多人因施行懲治而產生強烈不滿。遺憾的是,那些人後來都不願留下來。對他們來說,因事情公開了,感到丟臉,會想別人怎麼看他。如不需要公開,他們留下來繼續追求成長就較容易。

例如同居,教會應預先定立和公布規則,免有人同居而被規勸時,就覺得是受到人身攻擊。很多教會都定下規矩,說明不贊成某些行為,如未婚男女單獨出外旅行等。當然我們沒有證據,不能說他們一同出外旅行就是犯罪。只因這是我們一貫的立場,故定下了規矩。如果當事人不接受勸告,覺得是教會給他壓力;如接受勸告,教會就當指導他怎樣解決問題。

求神賜智慧處理

教會執行懲治一定要有證據,否則只能勸戒,不可懲治。如證據確鑿,就要勸錯者悔改離罪,幫助他在一段時間內回頭,停止領聖餐等;重點在挽回他,不是懲罰他。如那人認錯,就要陪伴他回頭,這才是最好的懲治。可惜有時只和犯錯者談到他的錯失,他就很不高興,離開教會。有時會有人說:「好,我認錯!但事到如今,也沒辦法。」又或者,當事人的親屬對我說:「可否就此作罷呢?事情若張揚出去,我們怎樣在教會立足?」我們真要求神賜下智慧處理這些事。

我覺得最大問題是教會要懲治,犯事的人卻跑到別的教會去了,不接受懲治。那我怎能幫助他?如果對方不給我機會幫助他,又或者神不再給我機會幫助他,我就只好作罷。我的責任是忠心良善,不能擔保一切盡善盡美。

我只要照著主耶穌的吩咐行,至於教會人多人少,並不是我事奉的目的。神不願意一人沉淪,主耶穌愛屬自己的人,就愛他們到底;神的僕人也應該這樣愛信徒。我希望犯事的人知道神愛他。

人人都有陰暗面,主耶穌接納我們整個人,繼而改變我們。我接納會友有陰暗的一面,求神幫助改變他們,勝於抹煞事實。如果會友承認自己有陰暗面,已成功大半,可預防犯罪;如果他肯面對自己的陰暗面,就更進了一步;要是他找人幫助他一同面對,又進了一步。

接觸犯罪的人先要與他建立關係,就像主耶穌到稅吏家吃飯;若沒有良好關係,對方根本不信你要幫助他。牧者要做到讓對方信任,知道他雖然向你坦白,你仍接納他。幫助人要按步就班,不能一下子把他的罪一一羅列,不能期望他在一日間變為聖人。牧養羊群和父母教養子女同一個道理,都需要忍耐。

教會執行懲治時要很小心,切忌弄巧成拙,無法挽回犯罪的人。在過程中,每一步都要求問神,要讓神工作,要將整件事交託給神,求神帶領保守當事人早日回心轉意。

作者是紐約華人宣道會主任牧師
(余黃國凱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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