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方滔

最近一位剛五十歲的女病人病逝。我行醫多年,記得只有幾次病人的死令我感到這麼辛酸。她跟病魔爭戰了八個月,受盡了苦頭!她患的是一種特別的肺癌,多發生在中年中國婦女身上。這種肺癌惡化甚快,不到三個月已蔓延到肝臟、脊骨、頸項的淋巴腺,最後癌細胞侵入腦部。化療沒有給她帶來半點起色,反令她嘔吐、口腔潰瘍、不能下咽,每週體重下跌五磅,全身乏力。每次轉身都大聲叫痛,丈夫及兩個女兒一聽到她哭叫便流淚不止,心如刀割。貼的、口服的、注射的嗎啡止痛藥都無效。

她的丈夫哭著求我給她安排安樂死,使痛苦永遠消失。我含淚對他說:「我不能答應你。」首先這是不合法的。根據美國法律,為病人安排安樂死(即主動帶來死亡),跟謀殺是同罪。四年前南加州一位醫生,因不忍心一個癌症末期病人受盡折磨,給他在靜脈血管打了一針分量極高的鉀,病人立刻死亡。兩天以後,警察把他拘捕。這位醫生被控有預謀的一級謀殺罪,在法律上,他的罪行跟一個殺人放火的囚犯無異。

聖經告訴我們:人沒有權力掌管自己的生命,也無能力將生命留住;沒有人有權力掌管死期,這一場戰爭,無人倖免(參傳道書8:8)。無論是否出於良好動機,我們也沒有權力和資格取去別人或自己的性命,我們不能把自己當作上帝。北歐有幾個國家,早在十多年前已經越了位,不尊重生命的可貴,竟然把安樂死合法化。其實一般來說,安樂死的爭議往往離不開以下幾點:

1.這是對一個受著極度痛苦的人最仁慈的解決辦法;

2.家人在精神和肉體的苦也可解決;

3.病人無限期地拖下去,往往耗盡一生的積蓄,甚至要借貸來償還醫藥費。你們是否知道加州灣區的療養院,每月收費高達7,500至11,000美元呢?

4.這些掙扎在垂死邊緣的人,成為社會及國家的重擔,這些錢可花在更有意義的事情上。

討論至此,我們必須要問,作為醫生應如何面對垂死及受盡苦楚的病人呢?我想與大家分享一個合法及合乎聖經原則的方法,稱它為「被動安樂死」。「安樂死」是主動「製造死亡」;「被動安樂死」是「容許死亡」,是依照上帝的時間表。我身為耆英科醫生(老人專科醫生),曾經用過不少次。我與這位女病人的家人商討後,也決定用這個辦法。這種「被動安樂死」不能隨便執行,而我作醫生的,要嚴謹要求四個條件齊全:

1.病人自己的選擇。倘若病人昏迷不醒或失去判斷的理性,這責任便落在病人預先指定的執行人身上。

2.家庭醫生及多位專科醫生一致認為病情已惡劣到無法扭轉的地步。在醫學上,再沒有甚麼療法可以把病人的生命挽回。

3.不再使用「特殊及不自然」的方法來勉強延續生命。例如換血機、呼吸機、插喉管、人造心臟等;但要繼續使用「不特殊及自然」的方法:如食物、水和空氣等。倘若這些日常支持生命的方法也不容許,那便是變相的「主動安樂死」了。

4.倘若我開給病人的鎮定劑或止痛藥,可能會引起他提早一點死亡,我也不會因為這原因而停止提供鎮定劑和止痛藥。在病人未離開世界之前,我唯一的責任是不讓病人在精神和肉體上受無必要的痛苦。作為醫生,仁慈和憐憫人的心不能放下。

這個合法和合乎聖經原則的「被動安樂死」,每天在醫院裡都有發生,我們會在以上四個條件容許下,讓病人在最少的痛苦中,按著上帝的時間表,走完祂為之預備的這條人生路。

(此文摘自《醫者心》,作者:方滔,中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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