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徒佈道會─靈修小品─2009年5月5日

要認罪、勿定罪

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林前四3)

論斷就是下結論,說重一點就是定罪,如「這個人太自私」、「他脾氣太壞」、「他沒有愛心」之類。我們作為屬神的人,已向神認罪,已被神赦免,所以無人可以再給你的缺點定性,包括你自己。當猶太人將犯姦淫罪的女人帶到耶穌面前要處死她時,耶穌問他們誰沒有罪的可下手向女人擲石,最後各人只好紛紛離去。既然都是罪人,便無法論斷別人的罪,唯有主有這至高無上的權柄;但主卻沒有定那女人的罪,而是赦免了她。

如果我們給自己定罪,總是說自己沒有出息、無可救藥,那就是輕看神可以在我們身上彰顯大能。因為基督徒的生命 已有主的靈進駐,成了新我,雖然老我的敗壞會使我們常有沮喪,但我們只有資格認罪,卻無權定罪。只要我們能不斷地知罪認罪,神的赦罪之恩也從不會終結,在這犯錯、認罪、蒙赦罪的過程,我們的新我得以成長壯大。因為「祂必興旺,我必衰微」(約三30)。自我論斷、自我定罪,就是驕傲地佔用神的主權,因自己行為的失敗,而在某方面自我放棄,是我們靈命操練上的一大忌諱。

~錢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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