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啊、律法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

信主三十多年,今天才第一次这麽深刻的体会到甚麽是律法…

十月初离家远游,一去就是六个星期﹔回家后自然第一时间处理信件,发现回来前的一天竟收到一张“告票”,“罪状”是自动洒水器在不该洒水的週日洒水﹔自己明明在离家前已把洒水器调较至可以洒水的两天洒水,为何仍会违例?后来才发现原来今年旱灾严重,原先市政府规定每週可以浇水两次,已改为每两週才可浇水一次,且在跟原先不同的週日,难怪我“中招”了。

当我按照指示到有关当局“报到”,表示我收到这张告票时,我可以选择罚款二百六十四元,或亲身到法院,看法官会否把告票撤消。我想我人不在美国,家是空的,我已遵守规则在允许的日子才浇水,但市政府在我不在的时候改例,我人既不在,没法收到通知,那该是“情有可原”吧。于是,我把握十足的等到“出庭”的日子,把我的护照和旅游外地的“证据”一块带来,加上恳切的祷告,以为法官定会通情达理,把我的案件撤消。

怎料到了法庭,我首先见的不是法官,乃是代表市政府的捡控官,他的任务主要是让我明白我有甚麽“选择”︰一是罚款二百六十四元,这样也不会有“记录”﹔二是安排另一个日子让法官审判,三是由陪审团审判﹔但是后面两个选择的后果是,若裁定“有罪”,不但会留记录,且最高罚款可达二千元。我当时第一反应是要让法官评审,也许他/她会“同情”我的处境﹔怎料捡控官向我解释︰法官要知道的只是我家前园是否在不该洒水的日子洒水,其他一切都不是理由,他/她也不会听任何解释﹔这就是法律。法律规定,週四不可以用洒水器,而我家前园在週四洒水器开了,这就是违法。句号。

我知道我没法把弯曲的变为直,我的确不能否认那天我的洒水器是开动了,法律就是法律,没有半点情面可言。我最终也选择罚款二百六十四元,也不想继续承受这精神负担。但是同时间,我却第一次这麽深切地体会到何谓“不在律法以下”(罗六14)﹔试想若今天我们仍活在律法以下,我一天要“违法”多少遍?我明明以为自己有理的,有可“原谅”的馀地的,原来用律法的尺一量度,我就马上成为“有罪”﹔更何况这些“外在”的律例,本来就不会太放在心裡,然若要每时每刻“儆醒”不触犯律法,那将会是何等胆战心惊、步步为营的人生?

作为信主的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经过这次“教训”,虽然罚的钱不少,我却是前所未有般深刻地体会到活在恩典下是何等大的自由与福份。那二百六十四元,还是“花”得值得的。

(邱佩凤著─中国信徒布道会─"书情话意"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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